《修改決定》提出,進一步完善「書證提出命令」制度,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

《修改決定》提出,進一步完善「書證提出命令」制度,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。民事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的查明,以儘量發現真實的事實為目標,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不足、途徑有限,是長期以來制約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原因。特別是環境侵權等特殊類型的訴訟,當事人收集證據途徑不足往往會導致其承擔敗訴的結果,嚴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障和實體公正的實現。為此,2015 年《民事訴訟法解釋》第112 條對「 書證提出命令」作出原則性規定,《修改決定》在《民事訴訟法解釋》的基礎上,對「 書證提出命令」申請條件、審查程序、書證提出義務範圍以及不遵守「 書證提出命令」的後果進行規定,完善了「書證提出命令」制度。

同時,通過《修改決定》第113 項「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」的規定,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「書證提出命令」的適用範圍,擴展到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。《修改決定》的發布,對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實現裁判結果客觀公正,具有積極推動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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