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公司法》173-1 股東該如何自行召集股東會?

過去,有權召集股東會的人主要有下列幾種:

① 董事會

② 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數3%以上且持股超過1年,先請求董事會召集卻不為召集,經政府許可,即可自行召集

③ 監察人

④ 證交法§43-5Ⅳ公發公司有另為規定,只要公開收購公司股數過半,不須持股超過1年,就可以隨時請董事會召集

《公司法》173-1 修法後,新增持股過半股東且持股3個月以上,可以直接召集股東臨時會,無須經主管機關審核,那麼,該由誰審核持股逾3個月且持股過半股東的資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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